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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5)
2016-08-29 15:30:53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六)建立健全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管理的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负总责,抓好目标确定、规划编制、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帮扶措施落实、建档立卡信息统计等工作。省市县三级成立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落实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制度。省委、省政府和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政主要领导签订脱贫责任书、立下军令状。市(州)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提出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五级书记抓扶贫、全党动员促攻坚的局面。省直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实现部门专项规划和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充分利用行业资源做好脱贫攻坚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转变作风,把严的要求、实的作风贯穿于脱贫攻坚始终。
  (三十七)强化扶贫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各级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职能。各级政府要确定承担扶贫工作的机构,明确职责,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与本地脱贫攻坚任务实际和精准要求相适应。乡镇要明确承担扶贫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扶贫任务重的乡镇要配备专门人员,确保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各级财政要提供扶贫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要切实关心和爱护基层扶贫干部,为他们搭舞台、创条件,让他们有干头有盼头,既有荣誉又有待遇。加强各级扶贫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扶贫干部队伍能力水平。
  (三十八)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完善便民法律救助窗口建设,规范法律咨询平台,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合法权益。强化贫困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队伍建设,有效维护贫困地区治安稳定。
  (三十九)加强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利用全省乡镇和村“两委”换届机会,选好贫困乡镇和贫困村一把手、配强领导班子,注重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选人用人,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力。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开展各类党组织结对共建,通过贫困村同城镇居委会、贫困村同企业、贫困村同社会组织结对等多种共建形式,为扶贫增加新资源、输入新血液。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当好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领头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农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的温馨家园。
  (四十)做好脱贫攻坚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宣传全省脱贫攻坚取得的成就,准确解读党和政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及时、生动、准确报道各地各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典型促进工作,以可复制的做法丰富各地扶贫实践。加强贫困群众思想教育引导,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积极性,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光荣精神,让群众的心热起来、劲鼓起来、行动上积极干起来,依靠辛勤劳动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积极引导贫困地区移风易俗,抵制邪教,从简举办婚丧嫁娶,树立朴素文明的良好社会风气。大力宣传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意义,加强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的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关心扶贫、支持扶贫、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推动全省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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