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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4)
2016-08-29 15:30:18   点击:


   六、强化脱贫攻坚保障机制
  (二十七)建立完善脱贫攻坚考核机制。按照中央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制定出台吉林省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围绕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定期开展综合考评。抓紧出台对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大幅度提高减贫指标在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建立扶贫工作责任清单。加快落实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贫困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的要求。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尤其是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实行年度考核,分区域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经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全省,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建立完善扶贫对象退出机制。按照中央要求,抓紧制定严格、规范、透明的扶贫对象退出和动态管理办法,分别确定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坚持省级统筹、县为主体、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标准,做好数据核查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做到全程公开、有序退出,接受社会监督。扶贫开发重点县退出,由县提出申请,市(州)初审,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扶贫开发重点县退出后,在2020年以前国家和省级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2020年后按照攻坚期后国家帮扶政策执行。加强对脱贫成效的社会监督,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建立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脱贫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既要看减贫数量,更要看脱贫质量,对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鼓励具备条件的贫困县提前“摘帽”,对提前退出的,按照退出次序予以奖励。
  (二十九)建立完善约束机制。实行最严格的考核督查问责,建立年度脱贫攻坚报告和逐级督查制度,把导向立起来,把规矩严起来。对重点部门、重点市县要进行联合督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市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市(州)、县(市、区),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认真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各项要求,严禁铺张浪费,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坚决刹住穷县“富衙”“戴帽”炫富之风,杜绝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建立重大涉贫事件的处置、反馈机制,在处置典型事件中发现问题,不断提高扶贫工作水平。强化约束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行业部门和各地的督查问责力度,坚决杜绝“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对忽视扶贫的庸政懒政怠政行为,要限期整改,问责到人,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形成鼓励有作为、整肃不作为的态势。
  (三十)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推进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真抓实干、推动落实的良好氛围。突出强化实绩考核的正向导向作用,激励市县两级切实发挥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对年度考评结果优秀的,在扶贫专项资金和行业扶贫资金分配上给予奖励和倾斜;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把脱贫攻坚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把贫困地区作为锻炼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选好配强贫困县、贫困乡镇主要领导,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要保持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选派一批表现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的贫困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省直部门挂职锻炼。落实驻村帮扶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在晋级晋职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扶贫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大宣传力度,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予以表彰。
(三十一)建立完善扶贫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要按照脱贫攻坚要求,明显增加扶贫投入。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积极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省财政继续加大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从2016年起,用于扶贫的财政预算资金实现大幅度增长。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投入要予以倾斜,投入增长幅度要体现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的要求。各部门的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要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涉农资金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严格落实贫困地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配套资金政策。片区县新增财力重点用于扶贫开发,其它县市也要加大扶贫投入。要加大扶贫资金整合力度,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长效机制,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支持贫困县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中捆绑使用,解决突出问题、强化薄弱环节。省直各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真正让县里有责任、有权力。要发挥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的杠杆作用,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方式,撬动更多的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向扶贫,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二)创新金融扶贫机制。采取综合性措施,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要通过税收优惠、贴息支持、财政奖补以及过桥贷款、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扶贫产品和服务,做好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试点,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机构,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流向贫困地区,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破解融资制约瓶颈。用好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和提供的长期贷款,落实国家财政给予90%的贷款贴息,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立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衔接,承接专项建设基金、地方债和政策性贷款,以易地扶贫搬迁为切入点,以扶贫规划为遵循,向整村推进、产业扶贫等领域拓展,实行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确保各渠道资金专款专用、协调联动。开展扶贫特惠金融,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用于发展生产,由财政提供贴息补助。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积极探索开发地方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有效拓宽贫困地区抵押物担保范围。
  (三十三)完善扶贫开发用地保障机制。支持贫困地区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等扶贫开发用地需要,对贫困县要专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废弃地复垦和低丘缓坡荒滩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要用好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的政策,统筹安排指标分配,尽量提高土地收益,异地增减挂钩增加的土地收益,要保证全部用于扶贫。
  (三十四)建立完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下放扶贫项目资金审批权限,全面落实扶贫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制度。全面推行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强化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拓宽监管渠道,坚决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问题。全程对扶贫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扶贫资金用到最困难地区、最困难人口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来。要及时掌握实施精准扶贫的资金项目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项目资金监管在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的全覆盖。推进扶贫开发领域反腐倡廉建设,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三十五)建立完善资产化精准扶贫机制。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它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确保贫困户获得保底收益和利润分红收益。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可以采取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股份制等方式,将贫困户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生产工具、农业设施等资源资产参股到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或其它农业项目中,实现共同致富。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业主和贫困户的关系,业主、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发挥技术优势、经营能力,维护贫困户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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