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条 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以巡察反馈意见为整改依据,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位、责任清单和成效清单,经巡察组审定后报巡察办备案;
(三)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把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四)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10日内报送整改方案,2个月内报送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整改情况向党内通报稿和向社会公开稿、“四个清单”台账及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等材料,经巡察组审定后报送巡察办备案。
第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报送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等材料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签字背书,对整改情况真实性负责;整改期间主要负责人发生岗位变动,接任者应当主动担负起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按照规定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办理情况体现在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中。
第十四条 纪检、组织等相关部门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巡察办。
第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将巡察整改情况按照先党内后社会的原则分别进行通报、公开。
(一)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对向党内通报稿和向社会公开稿的事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向党内通报采用党内文件形式,印发下一级党组织;
(三)巡察整改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正在初核或者已立案但未公开的在办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可能引起较大负面炒作、可能引发大规模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等情形外,均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收集党员群众对整改情况的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回应,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涉及巡察工作公开发表的有关稿件进行舆论宣传方面的风险把关。
第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巡察专项检查和整改督查督办工作。坚持管治结合,标本兼治,针对巡察反馈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深入查找体制机制漏洞和工作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党组织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配合巡察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