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市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参照《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州委巡察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被巡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市委巡察工作。
第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的党员有义务向市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和省、州、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有关部署要求,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明确职责要求,及时将联络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在巡察组进驻前报送巡察组和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
巡察联络工作在被巡察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巡察工作联络组组长应由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联络衔接、工作协调,督促移交事项的整改落实工作,积极配合巡察组、巡察办开展工作;
(三)及时与巡察组做好对接,了解掌握巡察相关事宜,做好服务安全保障工作,准备市委巡察组信箱,设立信访接待场所和联系电话,制定信访应急预案,研究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等工作;
(四)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及党委(党组)工作汇报会;
(五)准备党委(党组)工作汇报,围绕巡察监督内容,着重汇报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准备党委(党组)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情况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和述责述廉材料,以及巡察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组织部门和单位配合巡察工作;
(七)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巡察组进驻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巡察组负责同志见面沟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配合巡察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巡察组汇报党委(党组)工作情况;
(二)起草巡察工作动员会新闻稿,报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布巡察工作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在所属门户网站和行业报纸等媒体公布上述情况。
(三)以党内文件形式向下一级党组织印发巡察工作动员会上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或者巡察办负责同志、巡察组组长的讲话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表态发言。
第七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协助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二)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财务账目、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有关汇报会和座谈会;
(四)配合巡察组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五)配合巡察组到下属单位了解情况;
(六)安排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协助巡察组做好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工作;
(七)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八)做好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向巡察组通报下列情况:
(一)召开的党委(党组)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被巡察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者拟对重要岗位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
(四)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及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拟离开本地和出国境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向巡察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组指出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移交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精神及“四风”方面问题线索,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并将边巡边改、边巡边查情况及时向巡察组反馈、向巡察办报备。
第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按照巡察组要求,配合做好巡察反馈工作:
(一)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会议;
(二)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主要负责人在反馈会上应当通报典型案件或者典型示范问题,并就落实巡察组反馈意见、做好整改工作作态发言;
(三)以党内文件形式向下一级党组织印发巡察组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馈的意见、领导小组成员或者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四)会同巡察组起草反馈情况新闻稿,按程序报巡察组组长、巡察办审核后向社会公布。